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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77611
法轮功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初探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5期
     作者:沈均 龚彦涛

    单位:沈均(江苏南通市通济医院 226005);龚彦涛(江苏南通市通济医院 226005)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547 本文结合几例有关法轮功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对相关问题提出探讨。

    案例1:女,45岁,工人,初中文化。因患慢性结肠炎、腰椎增生等病症,于1996年开始练习法轮功,以后渐整天痴迷于练功,很少吃饭,有病不肯就医服药,与家人明显疏远,健康状况明显下降,却大肆宣扬自己的练功所获。自国家确定法轮功为邪教后,仍不听劝阻,继续聚集他人练功,并到北京上访。被刑拘后,仍坚持练功,日夜不眠。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明显兴奋话多,称自己练了法轮功后已过了生命中的磨难关,只是还没有开“天目”,现在身体很好,几天不吃饭也感觉很有劲,原有的病不吃药也就好了。讲看见天上有3个太阳,有五彩的祥云,是“师傅”在时刻保护她,有时看不见人,听见人在讲“上北京去,过了三关就功德圆满了”,“要去就早点去”,称自己身上每根血管里都有宇宙间高能物质所集结成的微小宝石在不断滚动,所以皮肤看上去闪闪发光等,情感反应不适切。鉴定结论为邪教所致的精神障碍,无责任能力,建议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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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男,62岁,高中文化,某机电公司部门经理。因长期失眠,遂于1995年开始练各种气功。1997年又开始迷恋于练法轮功,以后即变得孤僻少语,无故把贵重东西送人,平时吃饭总是吃最差的,买东西也是买最便宜的,甚至把人家废弃的东西也买回家,称自己要做一个真正“真善忍”的人。自国家确定法轮功为邪教后,不听多方教育劝阻继续练功外,还与其它练功者到北京为法轮功进行“护法”。精神检查:意识清晰,自诉练了法轮功后,身体上原有的病都没有了,如再让他坚持练一个月功即可使自己已花白的头发全部变黑,皮肤也将更细腻变白,而完全“返老还童”。诊断邪教所致的精神障碍,有限定责任能力。

    案例3:男,31岁,工人。于1992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病情时常反复。1997年其家人听说练功可以治病,故让其也练法轮功,并且多次参与聚众上访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兴奋不宁,认为自己练了法轮功后,有了比以前更大的超人本领,可以呼风唤雨,可以不用仪器探测即知道人的心灵活动,他的灵魂已出窍,与宇宙外星人经常保持联络,讲到北京去就是要用自己的功法让天安门变好变小,思维极其荒谬。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练习法轮功加剧病情发作,由于其行为完全受病态支配,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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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女,41岁,干部,大专文化。于1996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并逐渐成为练功群体的骨干。自国家明令禁止练法轮功后,仍不听劝阻教育,继续聚众上访。精神检查:意识清晰,思维有条理,极力辩述法轮功的诸多好处,并以此诋毁社会现实,除情绪较激动外,未发现幻觉妄想等明显精神异常。鉴定结论:无精神病,有责任能力。

    讨论:法轮功完全不同于普通民间健身术,其所致的精神障碍在我国目前通用诊断标准中,尚无相应明确条目,这就给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由于法轮功练习者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具有明显的社会政治影响,因此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严格按照精神医学和法学标准,仔细区分:被鉴定者是受法轮功蒙蔽的普通练功者;原来即是精神病患者,后因精神症状影响参与的练功;原无精神异常,因痴迷于练功所引发的精神异常;无精神异常,属执迷不悟的法轮功骨干分子等不同情况。我们通过上述鉴定案例可看出,邪教所致的精神障碍通常具备以下几个特点:①练法轮功前多存在不同程度的个性缺陷、身体疾患、不愉快的经历等社会心理因素,但无明确的精神病发作史;②练习法轮功时间多在1年以上,且痴迷程度深,多种形式的反复帮教无法使其醒悟;③精神异常多为缓慢出现,逐渐加重(也有突然发生症状非常明显的案例),且持续时间长,而非特殊练气功状态下发生的短暂、片断性的轻微精神活动改变;④精神障碍表现有与民间健身术所致的精神障碍相类似的方面,如各种感知觉、行为异常等,但也有不同之处,即法轮功所致的精神障碍患者,其出现的明显妄想、逻辑推理障碍等思维又常混杂着许多客观现实或接近现实的成份,且与法轮功的“真、善、忍”邪教影响关系密切[1];⑤社会功能严重受损,专科治疗效果明显差于民间健身术所致的精神障碍;⑥练功初始目的多指向自身性,如祛病强身、摆脱心理烦恼等,行为多缺乏有预谋的深层次社会动机。通过综合判断,通常对邪教所致的精神障碍不难作出诊断,同时也有助于防范法轮功顽固不化骨干分子伪装精神病以逃避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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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轮功案件责任能力的评定,目前尚无国家明确法定鉴定条款,但认为与其它案件一样,应首先明确被鉴定者有无精神障碍及严重程度,其行为是受病态支配还是现实犯罪动机指使来确定[2]。在工作上注意全面调查,客观综合分析,认真科学论证[3]。对于练法轮功后呈痴迷状态、整个精神活动完全受控于邪教,现实辨认控制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而对于练功后有短暂或轻微精神异常,但现实辨认控制能力存在或未完全丧失者,应评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对于精神异常不明显,行为目的主要指向社会,又能精心策划组织非法活动的则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以充分打击邪教,确保国家法律有效实施。由于法轮功练习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人群,因此对法轮功案件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诊断标准及正确评定其责任能力尚需更多的资料积累及探讨。也建议有关专家组织专题研讨,并指导这方面的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1,吴彩云.气功所致以幻觉妄想为主的精神障碍76例临床分析.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1,2:7

    2,许昌麟.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几个问题的商榷.上海精神医学,1999,新11:9

    3,郑瞻培.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和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中华精神科杂志,2000,1:6

    (收稿日期:2000-04-04),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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